2021-11-21
主任遴選辦法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系主任遴選辦法
民國83年7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3年10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83年11月19日校務會議核備
民國85年6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88年4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12月3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3月2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6月16日校 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9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配合95.09.14政人字第0950009238號函修正第4條
並依95.11.18第1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第1條 95.11.24奉校長核定
民國98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3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 年4 月25 日第153 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101年6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9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系所主管遴選辦法第十一條訂定之。
二
主任之產生,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五至十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由候選人中遴薦副教授以上人選至少二人,報請院長簽註意見後轉請校長擇聘之,如有特殊理由,無法依限辦理,或僅能遴薦一位候選人時,應具明理由依上開程序報請校長核示。
如未獲同意,則重新遴選。
系主任之遴選,需有遴委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
遴委會委員如為主管候選人,即喪失委員資格。
遴委會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應辭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二)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依職權決定令其迴避。
四
系主任有下列情形者,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適當人選報請校長聘兼代理之,代理期間以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依第二點第一項規定重新遴選之候選人如仍未獲同意,或未及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遴薦適當人選時。
(二)現任系主任辭職或因故出缺時。
(三)現任系主任依第六點經校長免兼主管職務時。
現任系主任於聘期中如因故不能視事達三個月以上者,應主動辭職,所遺職務依前項規定報請代理之,並應配合學期(年)制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五
系主任應由本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三年,依第二點之程序,得連任一次。
候選人之產生,應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於遴委會成立後,自行登記參選,或經遴委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動舉薦。
六
系主任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本系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由院長召開系務會議,經系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免兼之。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