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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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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21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師聘任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800621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
821116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30428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509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7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911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912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11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11218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
101030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0504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
10404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0515日社科院第131次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
10709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1019日社科院第159次院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民族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作業,特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
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

本系新聘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專任教師以獲有博士學位,具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為原則。兼任教師之聘任以因應教學特殊需要為限。前述成績優良係指已領有教師證書或外審成績至少達2B級以上。

新聘教師已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新聘教師未領有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以學位文憑送審者,由本系送請校外學者三位以上審查,審查人三位時,總評等級需達三位評定C級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B級以上為通過;外審人數超過三位時,得提會審議之標準不得低於前述送三位審查之計算標準。專家評審通過後,連同審查意見提送院教評會審議。

非以學位論文應聘者,其學術著作(含藝術作品及技術報告等)由院依升等規定辦理。

院、校教評會如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有疑義,應比照升等審議程序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經決議後,另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該有疑義之成績不予採計。

第三條
新聘教師之缺額應經系務會議同意並簽經校方核准後,依大學法規定,對外公開徵求合格教師,由本系辦理聘任作業。

第四條
申請者於申請時須附下列證件,否則不予受理:
(一)履歷表一式三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一式三份。
(三)最高學位成績單一式三份。
(四)研究著作目錄一式三份。
(五)最高學位論文一式三份或近五年內具代表性著作一式三份。若論文為外文者,應附其中文摘要。
(六)擬開授課程授課綱要一式三份。
(七)推薦信至少兩封。


第五條
本系教師升等每年辦理兩次,上下學期各一次,申請者應於每年三、九月底以前提出升等之申請。經本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應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檢齊規定表件報院。

第六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及標準如下:研究項目成績佔百分之五十,教學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服務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十

106學年度(含)以前已在職之專任教師,受審教師分數須達七十五分方為通過;107學年度起聘之專任教師,總分須達八十分方為通過,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以九十五分計。

(一)詳細評分標準如下:
1.研究項目:
1)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2)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或應邀評論情形。
3)著作獲得獎勵情形。
4)主持研究計畫情形。
5)其它研究事項。

2.教學項目:
1)授課時數。
2)教學大綱。
3)指導碩士、博士論文之績效。
4)其它教學事項。

3.服務項目:
1)兼任行政職務情形。
2)參與系所院校事務之貢獻。
3)兼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其它服務事項。

(二)研究項目之著作內容,主要著作須正式出版;參考著作
            及其它有關研究事項,均須達到本系教師升等發表點數
            標準。升等副教授或教授者,至少應有一篇論文發表於
             前條規定之第一級專業期刊。(計分辦法依據民族學系
             教師升等評分標準)

(三)研究項目之評分,以院教評會進行實質外審成績為標準
            ,再依百分之五十比例與教學項目、服務項目分數加總
            之。

(四)研究項目之成績經院教評會進行實質外審總平均未達七
            十分者,即視為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

(五)教學項目
1.授課時數:每學期授課時數達本校規定基本時數,且如期提供
   教學大綱者,一學期計5分,以40分為上限。

2.教學年資:年資滿一年計5分,不足一年但超過半年者以一年
   計,以20分為上限。

3.指導學生論文:以本校學生為限,自前次升等後,指導1名碩
   士生畢業採計5分,1名博士生畢業採計10分。指導科技部(
  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每名學生採計5分。
  指導研究生之論文獲得博碩士論文獎,或相關學術團體博碩士
  論文獎者加計10分。
  以上最高採計50

4.其他有助教學表現之資料,由申請人自行舉證,提系教評會審
   議。

5.總分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

(六)服務項目:
1.兼任行政職務一年計10 分,以20 分為上限;行政主管職務一
  任計25 分,以25分為上限。

2.擔任系、院、校各級會議代表或委員一年計10分。
3.擔任本系導師或社團導師一年計10分。
4.擔任學術研討會負責人一次10分,最高採計20分。
5.擔任本系學報執行編輯一年計20 分,編輯委員一年計10分。
6.其他校內外有助服務表現之資料,由申請人自行舉證,提系教
  評會審議。

7.總分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

第七條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提請升等時,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一)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期刊論文、專書、會議論文、研
            究報告、教科書等加以分類)。
(二)教學相關資料(歷年開授課程之時數、教學大綱,指導
             碩、博士班學生名冊)。
(三)校內學術及非學術性服務之具體事實(包括籌辦學術研
            討會、參加本系所對外學術或非學術性活動)。

第八條
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申請升等者,應依本校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送院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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