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師聘任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民國80年06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82年11月16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3年04月28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年09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88年07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11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年11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年12月18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101年03月0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5月04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104年04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5月15日社科院第131次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107年09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0月19日社科院第159次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111年06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6月24日社科院第187次院教評會通過
一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民族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作業,特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新聘教
本系新聘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專任教師以獲有博士學位,具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為原則。兼任教師之聘任以因應教學特殊需要為限。前述成績優良係指已領有教師證書或外審成績至少達2個B級以上。
新聘教師已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新聘教師未領有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以學位文憑送審者,由本系送請校外學者三位以上審查,審查人三位時,總評等級需達三位評定C級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B級以上為通過;外審人數超過三位時,得提會審議之標準不得低於前述送三位審查之計算標準。專家評審通過後,連同審查意見提送院教評會審議。
非以學位論文應聘者,其外審由本院依院教師聘任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辦理。
院、校教評會如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有疑義,應比照升等審議程序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經決議後,另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該有疑義之成績不予採計。
三
新聘教師之缺額,應依大學法規定,對外公開徵求合格教師,由本系辦理聘任作業。
四
申請者於申請時須附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位成績單(已有教師證書者得免附)。
(四)教師證書(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免附免附)。
(五)研究著作目錄。
(六)最高學位論文一式三份或近五年內具代表性著作一式三份。若論文為外文者,應附其中文摘要。
(七)擬開授課程授課綱要。
(八) 推薦信。
五
本系教師升等每年辦理兩次,上下學期各一次,申請者應於每年三、九月底以前提出升等之申請。經本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應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檢齊規定表件報院。
六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評審項目:
1.研究項目:
(1)最近出版之五年內代表著作及七年內之參考著作(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
(2)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及應邀評論之質與量。
(3)著作獲得獎勵之質與量。
(4)主持研究計畫之質與量。
(5)其他研究成果。
2.教學項目:
(1)教學成果評量。
(2)指導與審查碩士、博士論文之質與量。
(3)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
3.服務項目:
(1)兼任校、院、系(所、學程)等與專業相關之行政職務情形。
(2)參與系(所、學程)、院、校事務之貢獻。
(3)兼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5)社會責任實踐成果。
(6)產學合作成果。
(7)其他服務事項。
(二)評審標準:
評審滿分為一百分,各項比例如下:研究項目至少佔百分之四十,教學項目得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服務項目得佔百分之十至三十。
教師得自行配置各項目配分比例,但配分須為百分之五之倍數。教學項目如欲配置百分之四十以上且作為升等送審主要項目,其教學項目核計得分應在95分以上;服務項目如欲配置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其服務項目核計得分應在95分以上。
106學年度(含)以前已在職之專任教師,受審教師分數總分須達七十五分方為通過;107學年度起聘之專任教師,總分須達八十分方為通過。
(三)計分方式:
1.研究項目依本院教師聘任升等評審作業要點及本系教師升等專業期刊排序分級表辦理。
2.教學項目與服務項目計分方式依本院教師升等教學暨服務表現計分標準辦理。。
七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提請升等時,應於規定期間內依本校教師升等檢送表件一覽表備妥相關資料。
八
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申請升等者,應依本校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送院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