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3年7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3年10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83年11月19日校務會議核備
民國85年6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88年4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12月3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3月2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6月16日校 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9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配合95.09.14政人字第0950009238號函修正第4條
並依95.11.18第1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第1條 95.11.24奉校長核定
民國98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3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 年4 月25 日第153 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壹、
本辦法依據本校系所主管遴選辦法訂定之。
貳、
系主任之產生,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遴選委員會,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遴薦本系副教授以上候選人一至二人,報請院長簽註意見後轉請校長擇聘之,如未獲同意,則重新遴選。
系主任之遴選,需有遴選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決議。
前項候選人超過一人以上時,由遴選委員會以全額連記法投票決定遴薦之優先順序,但候選人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二人。
參、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重新遴薦之候選人如仍未獲同意,或未及於現任主管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遴薦適當人選時,應由院長推薦適當人選報請校長聘兼代理之,代理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肆、
現任系主任辭職、休假或因故不能視事達六個月時,應即依第二條之規定程序推薦候選人,報請院長轉請校長圈選之,但其時程不受該條之限制。
伍、
系主任應由本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三年,依第二條之程序,得連任一次。
陸、
系主任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本系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免兼之。
柒、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