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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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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0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辦法(新)

民國92年6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1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0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9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3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4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修業期間為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特訂定本辦法以認定之。

第二條
學生須依據本系〈博士班學位論文提報及考試辦法〉及〈博士候選人資格辦法」〉之相關內容,完成申報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修讀含「指導教授9學分」等所有課程學分、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通過學術論文發表點數審查後,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第三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之取得,須完成以下程序:
(一)完成論文題目申報及確認指導教授
(二)修畢24學分(含必修9學分)
(三)通過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四)正式發表「研究史及其評估」一篇。

第四條
(一)學生於完成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申報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隨時向系辦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二)指導教授得邀請3~5位校內外教師組成「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會」進行口試審查,校外委員需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三)審查委員得就論文主題脈絡與計畫可行性提出修訂意見,並決定通過與否。
(四)論文研究計畫審查未通過者需重新申請審查。

第五條
學生應於指導教授指導下,就其博士論文題目所涵蓋之相關研究領域,以正式論文格式撰寫「研究史及其評估」一篇,並須正式發表在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出版之學報《民族學界》或「本系教師升等專業期刊排序分級表」第一、二級其他刊物上。本研究史論文之格式、審查、修改與是否獲正式刊登,均依據該刊物編審委員會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之條件,應包含通過學術論文發表點數要求。其中發表在專業性學術期刊上之論文,其範圍應以本系〈教師升等專業期刊排序分級表〉之內容為準,其中第一級期刊每篇採計40點,第二級期刊每篇採計20點,第三級期刊每篇採計15點。

(一)除前述學術論文發表外,學生應於指導教授指導下,就其博士論文題目所涵蓋之相關研究領域,以正式論文格式撰寫「研究史及其評估」一篇,並須正式發表在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出版之學報《民族學界》或「本系教師升等專業期刊排序分級表」第一、二級其他刊物上。本研究史論文之格式、審查、修改與是否獲正式刊登,均依據該刊物編審委員會 相關作業規定辦理。本論文獲正式刊登後,以本系專業期刊排序分級表之規定予以計點。

(二)學生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學術論文,經系務會議認定,每篇採計10點,聯合發表者,其點數之計算比照第五條之計算方式採計。前項會議論文另行投稿並獲刊登於前述第三條之專業期刊中,其點數採計則以一次擇優為限。

(三)學生於博士班修業期間出版之專業書籍(含翻譯著作),或參與相關之研究計劃,其點數由系務會議審查並認定之。

(四)學生擔任本系《民族學界》研究論文與研究史「責任校對」工作,每篇以5點計。

(五)學生提報點數認定時,若題目或內容有近似者,須一併提出相關說明,提交系務會議審查。

(六)學生依前述各項標準,累積點數達65點,即通過學術論文發表點數要求。

第七條
學生未能於修業期限內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應以退學論處。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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