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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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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07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班學位論文提報及考試辦法

民國92年6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9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博士學位論文品質,並規範論文提報與學位考試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與本系兼任教師或系外學者專家聯合指導。

第三條

學生修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之當學期起,即可申報論文題目。完成題目申報之學生,應達到〈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辦法〉中所規定之標準後,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學生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繳交「研究史及其評估」之出版證明或被接收刊登證明,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方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第四條
本系每學期辦理兩次學位論文題目申報作業,分別為上學期之十月與十二月,以及下學期之三月與五月。確實申報受理時間依據當學期本系行事曆。

第五條
欲申報博士論文題目之學生,須依照本系規定之論文研究計畫格式,依第四條規定時間將申報計畫書送至系辦公室,再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並確定指導教授。其後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將論文申報單送請指導教授簽名後,由系辦公室再將論文申報單與指導教授名冊報校核定。
論文題目若變更或修改,須重新申報。

第六條
指導教授不克擔任指導工作時,須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同意後,再依前述流程重新申報。有關論文指導費與其他修業認定則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為確保本系博士論文品質,學生向系務會議申報論文題目之前,須先參加當學期本系舉辦之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發會。學生亦須於正式提報論文口試前,參加本系舉辦之博士論文部份章節發表會公開發表。本發表會博士班學生必須出席,碩士班與學士班學生則鼓勵參加,並開放外賓參加。 學生在博士論文口試前,凡累積三次未參加博士論文部份章節發表會者,不得提出博士論文口試。

第八條
欲參加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會學生,

  • (一)須於每學期本系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系辦公室登記;
  • (二)學生應於發表會日期前一週,將經所屬導師簽字同意之論文研究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送交系辦公室,逾時取消該學期之發表資格;
  • (三)欲參加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會之學生,需繳交含論文章節大綱、參考書目及論文研究進度表之書面研究計畫。

欲參加博士論文部份章節發表會學生,

  • (一)須於每學期本系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系辦公室登記;
  • (二)學生應於發表會日期前一週,將相關資料送交系辦公室,逾時取消該學期之發表資格;
  • (三)欲參加博士論文部份章節發表會之學生,須繳交已完成之部份論文章節,其內容至少具備一完整之章節,並附有註釋、全部參考書目及指導教授簽字同意之書面發表稿。
    • (四)部份章節發表報告內容應包括:該部份章節在論文中的重要性、相關理論與方法運用的特色、以及其他研究心得。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學會應針對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會與部份章節發表會組成委員會。委員會負責規劃與執行會議流程、聯繫工作、擬定主持人與評論人、宣傳與文書作業以及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
    系辦公室應安排當學期登記工讀之研究生,於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會與部份章節發表會現場擔任紀錄工作,紀錄所有評論、發言與回應內容。其中研究計畫發表會之紀錄,應做為系務會議審核論文申報時之參考;部份章節發表會之紀錄,則由系辦公室轉交各報告人之指導教授,以做為論文指導之參考。

    第十一條
    為使學生確實掌握博士論文寫作進度,並與指導教授維持密切互動關係,學生應修讀博士班必修課程「指導教授十二學分」,由以下課程中實施並認定:

    (一)由指導教授開設相關課程(課程名稱由指導教授自訂);

    (二)博士研究生修習與其論文方向有關的本系或外系之碩、博士班課程,選課前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須送系辦公室備查,但不包括在原可承認外系修課的九學分內。

              以上二種方式之課程及學分,一共十二學分。其中(一)部份至少應有六學分。指導教授得視情況,在開設(一)部份的課程時,將其指導之博、碩士班學生整合至一班或若干班開課。

    第十二條
    欲提報博士論文口試之學生,需於每學期規定期限(上學期畢業者為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畢業者為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具有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之口試申請單、「指導教授十二學分課程」同意書、「研究史及其評估」之出版證明或被接收刊登證明,與博士論文口試本(六至八本) 送交系辦公室,最快於二週後舉行口試。凡未依此規定期限內提報者,不得申請博士論文口試。

    第十三條
    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得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由系務會議核定後,報請校長聘請之。論文口試流程與評分及格標準依〈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通過博士論文口試及格後,仍須取得所有口試委員簽名之論文修改同意書後,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辦理休學、復學與退學時,應先請論文指導教授及導師於相關申請單上同意簽字後,再陳送系辦公室。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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