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期
原住民族憲判專輯II 專號說明
林修澈 主編
台灣憲法法庭在2022年有兩案攸關原住民族政策至深的判決,衝擊戰後78年實行的政策。這兩案是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第4號是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的條件,第17號是關於平埔族是否屬於原住民族。由於議題重要性極高,本刊預計刊出多篇論文來深入分析。在第53期(2024春季號)已經推出《原住民族憲判專輯 I》,現在推出《原住民族憲判專輯II》。
本期《專輯 II》提供兩篇,並且都是比較性論文。第一篇落合研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射程〉,涉及憲判字第17號,關於平埔族是否屬於原住民族,論文的比較對象是北海道愛努族。
愛努族在明治時代正式納入國家統治,稱為「舊土人」(きゅうどじん),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殊地位。當時全國的主流思潮是文明開化,對於愛努族也是一體對待,採取開化(同化)政策,制訂《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1899-1997,明治32年至平成九年)。取而代之的法是《愛努文化振興法》(1997-2019,通稱是《アイヌ文化振興法》全稱很長,是《アイヌ文化の振興並びにアイヌの伝統等に関する知識の普及及び啓発に関する法律》 )。此時的政策,由同化政策轉向多元文化政策,但是愛努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一般國民。2019年,天皇接替,年號更改,
當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是平成31年,但從5月1日開始是令和元年。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法,跨越兩個年號,在四月公布的「平成31年法律第16號 」,在令和元年五月施行。這個法是《愛努措施推進法》(通稱,日本語是《アイヌ施策推進法》。全稱很長,是《實現愛努人民尊嚴受尊重社會相關措施推進法》,日本語是《アイヌの人々の誇りが尊重される社会を実現するための施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直到此法,愛努族始取得「原住民族」地位。有過這段過程,北海道大學愛努·先住民研究中心,特別關心「憲判 17 號」,落合研一的這一篇論文是開拓性的第一篇。
第二篇 Lawa-Iwan〈認同的民族認定:從人口調查看紐西蘭毛利民族的法定原身分演變 〉,涉及憲判字第4號,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的條件,論文的比較對象是紐西蘭毛利民族。台灣長年盛行「毛利迷思」(Māori myth),熱到幾近頂禮膜拜,常常用來對比台灣原住民族事務的「愧不如人」。在奧克蘭大學專研毛利民族的 Lawa-Iwan,透過實證做比較的分析,呈現近身接觸冷靜觀察的「毛利像」(Māori image),使得問題探討更能深刻,值得閱讀。
專號議題之外的一般論文, 有廖健雄〈論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規則的發展歷程與突破〉。這是文化資產領域的探討,也是第一篇觸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並且是「審議規則」的論文,深具開拓性。研究史有鄭涵〈安龍謝土儀式研究述評〉,討論中國貴州苗族的宗教受到漢族道教影響的議題,透過「安龍謝土儀式」去探討。議題雖小,相關研究並不少見,論其研究史,頗能伸展身手,小裡見大。